SP的人文学科及文史研究集

作者:enzz发布:2025/5/18共 5 篇

SP的人文学科及文史研究集 #1 西方社会中鞭笞的历史及生物学方向对鞭笞性快感的解读

西方对鞭笞(即打屁股)的记录源于历史之初,:在 《旧约.申命记》中,就记录了将鞭笞作为犯罪的惩罚形式:1. 人若有争讼,来听审判,审判官就要定义人有理,定恶人有罪。2. 恶人若该受责打,审判官就要叫他当面伏在地上,按着他的罪照数责打。3. 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过数。若过数,便是轻贱你的弟兄了。而在其后的罗马时代,鞭笞已经发展成为了一门技术,罗马法中规定了不同的鞭子用于不同的罪行,如:被用于轻罪的ferula(扁平皮带),被用于重罪的Scutica(用绳子扭成的鞭子)等。西方最早的以性、色情为目的的鞭笞记载源于古罗马的色情文学作品《萨蒂利孔》,其中记载了一种名为荨麻刺激法(Urtication)的性刺激形式,人们通过使用荨麻抽打臀部,以治疗阳萎、瘫痪与顽固性嗜睡症。英国则于1530年颁布了鞭刑法案,英国各地的城镇乡村都竖立了鞭刑柱。而在一战前后,英国的鞭刑判决数量得到了显著的增加,1912年,针对14岁以下儿童判决鞭刑的数量约有2000例,而在1917年,这一数字已经增加到了5000例。一位地方法官有权下令对8-16岁的青少年鞭打6下,这一时期的鞭笞大多由桦条进行,儿童会被绑在三脚架上接受鞭打,鞭打会在私室中进行,并会有法医陪伴,给予必要治疗。因而,20世纪初期,欧洲社会开始全面考量在司法实践中使用桦条与九尾鞭执行体罚的问题。在此期间,为了论证鞭笞可能带来的危害,欧洲的心理学家、人类学家与社会学家们进行了大量详细的研究,本研究集所引用的生物学方向研究即来自该时期欧洲所进行的一系列有关鞭笞与性快感所关联的研究。西方针对鞭笞性快感的生物学研究建立于神经论调中,西医的相关研究普遍认为臀肌区域,即臀部与脊椎末端包含一些神经,而这些神经构建的神经网络与控制性功能的神经相连,鞭笞臀部可以刺激这些神经,并最终通过这些神经刺激勃起中心/性功能的神经,进而引起快感。人类学家乔治.莱利.斯科特在他的著作《体罚的历史》中提出了一个论调,斯科特认为,在性交期间,疼痛与愉悦有强烈的正相关。他提出,性行为中的快感来自于“刺激”,疼痛会产生强烈的刺激,进而导致愉悦。在撇开性行为的情况下,这些性刺激的剧痛会被认为是痛苦。但是,在性刺激前提下产生的剧痛则代表了“爱”,他认为,鞭笞臀部所带来的刺激与在性爱过程中抓挠、啃咬带来的刺激是相同且相通的,并成为了性爱的组成部分。而在心理学家沃尔特.坎农的著作《疼痛、饥饿、恐惧和愤怒中的身体变化》中,他同样提出,疼痛在某些环境下会成为兴奋剂(excitatory),正如饥饿、恐惧在某些环境中同样也很成为兴奋剂而非抑制剂(inhibitory)一样,在痛苦一类的情感中,肾上腺会受到刺激,从而将额外的肾上腺素注入血液中,进而对我们的身体进行刺激。在这个过程中,疼痛实际上是以“压力”(Stress)的形式呈现的,当环境中存在威胁,我们的神经元就会向杏仁核(Amygdala)发送信号,这会激活下丘脑-垂体-肾上腺轴(HPA axis),下丘脑会提醒垂体,垂体会向肾上腺发送信号,肾上腺释放应激激素、皮质醇和肾上腺素,从而为我们的肌肉和大脑提供能量,因而产生刺激。

SP的人文学科及文史研究集 #2 驳“打屁股综论”(补档)

1. 打屁股的好与坏从心理学的角度出发,打屁股很明显会影响认知。Bandura的Bobo Doll研究就表明,如果儿童观察到了成年人的暴力行为,他们也会予以学习父母对孩子的体罚显然为孩子做出了一个使用武力达到预期目的的榜样,当孩子看到父母的攻击有效地达到了目标的时候,孩子就更有可能长期模仿这种攻击行为,且,体罚在立即阻止行为方面越成功,孩子将来就越有可能通过自己使用暴力行为(体罚他人)来得到他们想要的东西。社会认知理论认为,被父母打(从而身体受到伤害)的孩子会发展出一种对他人怀有敌意的归因倾向,这反过来会增加他们在社会互动中表现不当的可能性。从归因的角度来看,由于体罚使用的是身体力量,父母对体罚的使用构成了一个外部来源,孩子可以将其归咎于体罚的威慑,因而,部分孩子,在父母不在场的情况下,就没有理由表现得体。Gershoff对27项研究的荟萃分析表明,体罚越多,孩子的攻击性越强。研究还表明,体罚实施得越频繁或越严厉,与反社会行为的关联就越强烈

2. 强烈的生理刺激作者在原文中论述“打屁股通常伴随着身体上的疼痛感觉,这种生理刺激可以在孩子的大脑中引起强烈的反应。这种生理刺激能够迅速捕捉孩子的注意力,使他们对自己的行为产生强烈的记忆和印象,从而帮助他们明确错误行为的后果”,并提出生理刺激可以加深记忆,这确实是存在的,但是并不是正面的存在,这实际上是一种不良童年经历,“Adverse Childhood Experiences”,ACEs。APA对ACEs的定义如下:“ACEs have included physical, sexual and emotional abuse; physical and emotional neglect; exposure to adult incarceration, mental illness, substance abuse or violence in the household…”“不良童年经历包括身体、性与精神上的虐待;身体和情感上的忽视;监禁、精神疾病、药物滥用或家庭暴力……”显然,打屁股本身就是一种性、身体上的虐待,在家庭背景下发生的打屁股本身就是家庭暴力的一部分。McCrory et al.已经证明了不良童年经历对儿童认知能力的影响,在fMRI下观察拥有ACEs的儿童面对愤怒表情的脑部活动时,其杏仁核活动更加频繁,杏仁核又与情绪化行为相关,拥有ACEs的儿童将难以做出理智判断,更容易做出情绪化非理智的选择,因而,所谓帮助教育儿童并加深记忆的“生理刺激”实则百害无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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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的人文学科及文史研究集 #3 打屁股、威慑与功利主义—以古典主义犯罪学角度出发剖析打屁股是否是有效的教育方式

古典主义犯罪学认为人的自由意志决定了犯罪行为,因此,古典主义提倡严刑峻法,即通过提高犯罪代价,也就是惩罚,来威慑并预防犯罪的发生,新加坡的鞭刑其实就是这种古典主义犯罪学思想的体现。惩罚越严厉,就越能控制犯罪行为。古典主义犯罪学巨头边沁在其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提出,人性是趋乐避苦的,“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边沁的功利主义演算(hedonistic calculus)便是这一思想的结晶。他提出,人们会在犯罪时在潜意识中评估可能带来的快乐与痛苦,当快乐大于痛苦时,犯罪行为就更有可能发生。

倘若我们直接套用功利主义演算,就不难发现,只要打屁股力度提高到一定程度,形成威慑,就可以通过打屁股制止某些行为的发生。尽管在Arthur & Mark(1981)中(见旧文“驳《打屁股综论》”),研究人员发现,非体罚手段在确保孩子服从方面同样有效,但是不可否认体罚手段仍然是最直接、最简单的管教方法。且若打屁股的力度与伤害提高,则很大可能会增强其效力,并最终达成目的。

另一个古典主义犯罪学思潮犯罪一般理论(general theory of crime)认为只有当犯罪倾向与犯罪机会同时出现时,才会产生犯罪。然而,由于大多数形式的犯罪都不缺机会,因此决定性因素是潜在犯罪者的“犯罪性”,即犯罪倾向。该理论认为犯罪源于人们“追求短期满足”的倾向,而并非考虑长期后果。而对短期满足的追求与否取决于人的自控力,自控力弱的人自然追求短期满足。因此,我们可以大胆做出假设,当通过打屁股的手段进行惩罚时,尽管短期痛苦可能会压制短期满足的倾向,但其底层逻辑,即自控力,始终不变。而自控力不变则意味着打屁股并未能起到提升自控力,降低倾向的作用,也就没能达到既定目的。而自控力强弱则取决于家庭的培养与教育环境的影响,尽管通过体罚的强制手段可以影响自控力,但不可否认体罚并未能根本的改善低自控力的情况。

作为总结,尽管在形成威慑或抑制短期满足倾向的前提下,打屁股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方式,但不可否认,正如旧作“驳《打屁股综论》”中论述的一样,其他方法仍然具有可替代性,且研究并未证明打屁股在相同情境下具有较高效力,如爱达荷州立大学的研究就表明非体罚手段在确保目标服从方面同样有效,因此,我们不能简单的根据古典主义犯罪学的观点对打屁股做出判断。

SP的人文学科及文史研究集 #4 浅论恋童癖的成因

本文是SP的人文学科及文史研究集的番外篇,前日笔者与群友悠然见南山彻夜就恋童癖的心理与成因进行了讨论,并决定将讨论付诸文字。南山兄是法学生,我本人是犯罪学学生,因此我们将分别通过各自领域,尝试剖析几种可能的恋童癖及恋童心理的成因。

首先是处女情节,在南山兄的法学专业课上,相关老师就明确指出,犯罪人往往有很深的处女情结。但南山兄私以为该说法并不全面,因为处女情结并不能解释为什么会有侵犯小男孩的情况,如何解释神父和小男孩的关系?其一是小男孩比小女孩看着更不可能受侵犯,这对于神父来说是一种保护。其二是越小的小男孩和小女孩相比性征区别不明显。因此恋童癖对于儿童痴迷的原因应当是生理特征。

处女情结,指男子心中希望自己的伴侣没有跟别的男子发生过性关系的一种思想。南山兄认为,"处女情结"很大方面是对繁衍对象产生的,其本身就具有生殖崇拜的倾向。产生处女情结的前提是该对象是对性伴侣有繁衍后代的欲望,因为有处女情结的人真正在乎的是自己的繁衍对象是不是处女,对于其他女性是否为处女的意见则源自道德洁癖。

之所以会在乎贞操,除了判断女性对该关系是否是忠贞的明面原因,也有担心后代是否是自己的隐性原因。但恋童癖对幼女产生性需求并不包括繁衍后代的想法,也不包括判断是否忠贞这段关系。因为儿童并不具备正常产生后代的条件,也并不具备滥交的可能。因此恋童癖对儿童有性冲动并不能完全地用"处女情结"一言以蔽之。同时,处女情结具有某种意义上的专一性,它在与身为处女的繁衍对象做完后就会消解或者释怀。但恋童癖并不仅对某一个幼女有性冲动,这是对有着同一特征的群体的痴迷;反过来说,有处女情结的人并不会对每个处女都有性冲动。但恋童癖平等地对每一个小孩都有性幻想(笑)

南山兄也提出,他的理解就是恋童癖在与同辈正常异性的交往是恐惧或者自卑的,而在对幼女做出行为时,他们又会把对正常异性的厌恶投射在这些孩子身上,从而展现出性凌虐与支配欲。根据既往案例,这些恋童癖大多不愿和现实里身边的女性交往,并且会异化这些女性的形象,从而把目光投向更弱小也更容易控制的幼女。而此类人士又会热衷对女性进行污名化与恐惧化,为自己日常疏远身边女性远离社交的行为找理论支撑。这也加深了他们对日常身边女性的恐惧与误解。

此外,南山兄还提供了部分案例作为例证,他指出,现在这种类型的恋童的共通点之一是:犯罪者在童年往往不幸福,甚至有被侵犯的经历。而在部分案例中,侵犯者在犯罪经历上甚至是被动的,被侵犯者是主动的。被侵犯者在有意引导犯罪者往性的方面走,甚至出现了被侵犯者包庇侵犯者的案例与当庭翻供的案例。这也证明了当今恋童癖中的确有部分人在社交方面是很不擅长的。

尽管Buss et al. 1989 指出,在37种不同文化下的10000名来自不同年龄段的参与者中,男性会更喜欢比自己更加年轻的伴侣。然而,年轻并不能解释一切问题,年轻并不代表着恋童。从进化论的角度出发,任何正常的男女都会更偏爱具有女性第二性征/男性第二性征的个体,追求具有第二性征的人是进化的本能,当个体拥有第二性征时,如男性的喉结。女性的乳房,才代表着个体拥有了生育的能力。虽然理论上11/12岁初潮后的幼女也能生育,但是广泛的看恋童癖其实更多选择的是没有生育能力且更为弱小的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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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的人文学科及文史研究集 #5 关于‘浅论恋童癖的成因’一文在某群被管理挂了的那些事

出于尊重该群环境及群友的前提,我不会提及该群的名字。同样,出于尊重隐私的原则,我们就称呼这位挂我还不打码的哥们叫“L.D.”吧“L.D.”是一位年龄在20-23岁的年轻男性个体,未婚,就读于某铁路相关大专院校,以上所有信息均为“L.D.”在原群内自行公布,长期以来,“L.D.”在该群前身发表相关恋童言论,多次言语骚扰群内未成年及成年女性群友,并长期意淫未成年女性群友,并诱导群内未成年群友在家人面前露出,不断询问各女性群友被打经历,长此以往,便被一些极具正义感的老哥冲了。而该老哥在与“L.D.”的讨论过程中展示出了扎实的法学功底与对恋童癖话题的深入见解,因此,本身就从事相关行业研究的我与该群中冲了他的老哥进行了沟通,并将我们的讨论付诸文字,写就了“浅论恋童癖的成因”一文。“浅论恋童癖的成因”一文全文并未点出“L.D.”的名字或其他相关群友的名字,也并未提及任何涉及该群的信息与内容,我本人长期在惩教行业实习并工作,从事罪犯改造相关项目,长期以来接触了不少恋童癖/猥亵相关罪犯,我本人希望通过改造的方式影响并改变相关群体,而若要进行彻底改造,就必须要发掘该群体的成因,加之本科阶段我辅修了心理学,重点研究有关性及恋童癖相关心理问题,因此,才写作了此文。然而,恼羞成怒的“L.D.”在建立新群后,多次诋毁本人,并言之凿凿,称本人的文章在“阴阳”他,且他与本人有“个人矛盾”。随后,在未打码的情况下在该群内公布本人的QQ号等信息。尽管出于尊重前群主(现管理员之一)的原则,本人不会直接对该群展开攻击或者公布“L.D.”的个人账号甚至其他个人身份细节,但这并不代表本人放弃反驳“L.D.”的权利,碍于时间限制,本人只能选择“L.D.”的一个观点进行反驳,因此就从最基本的开始,即,什么是恋童行为。“L.D.”认为观看未成年SP视频,如“神秘男孩”系列“,不属于恋童行为。然而,相关研究,如Plante(2006),就已经证明了SP作为SM中的重要元素,通过对场景、符号、背景和矛盾的色情化产生的与性癖及性本身的连接(McClintock, 1993, p108)。这些研究充分证明了SP与性的紧密联系,而未成年SP视频亦存在此种联系。此外,未成年SP视频中或多或少都会有性器官等部位的展示,这进一步加深了其与性本身的联系。再者,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这类视频本身就属于儿童色情(Child Porn)内容,如再进一步细分,则属于’Child abuse material‘ (虐童内容),而之所以使用’Child abuse material’ 而非‘Child Porn’则是因为西方法律普遍认为这一短语是不准确的,使用’Child abuse material’ 可更准确地反映罪行的严重性和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并会展露出受害者受害的合理性和顺从性,也会展示施虐者的合理性(即,你情我愿);同时,这还会让人联想到儿童摆出“挑逗性”的姿势,而不是遭受可虐待。如澳洲法律就规定持有涉及虐童内容(原为持有儿童色情内容)的照片或视频将被以恋童罪逮捕。下图为“L.D.”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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